某某与洛南县水务局,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南县水利局,住所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