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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再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富贵世家**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中泉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再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豪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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