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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富贵世家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390号中泉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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