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6135号之二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9331237XK。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苏荣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兴隆镇三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82753203101A。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6026元,由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