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涟水县康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民终2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康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康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荣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经原审法院发出催交通知,上诉人***仍未交纳。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法应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交纳,且经催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5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黄金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