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491号之二 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古庄牛村和古路商业一条街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街道南马厂花园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6元,减半收取5623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93元,由原告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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