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53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成自游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漈路119号-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文成自游港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4执5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华
审 判 员 陆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