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363号之二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瓦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丘***农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王店村王店小学东2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商丘***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计1,229.50元,保全费2,055元,合计诉讼费3,284.50元,由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