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363号之二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瓦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丘***农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王店村王店小学东2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商丘***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计1,229.50元,保全费2,055元,合计诉讼费3,284.50元,由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