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创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3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纬一街曲江6号小区4号楼40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5月签署《延安红色文化旅游综合体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编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策划、规划或设计服务,被告应某向原告支付相应服务费。后原告按约提供了设计服务,被告亦出具项目成果确认函,对原告提交的第一阶段成果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款“付款进度”的约定,第一阶段成果提交甲方后1个工作周内,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56万元,但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述合同的签订过程为:原告拟定合同正本,并将加盖原告印章的合同邮寄至被告于涉案合同披露的通讯地址,被告签订合同后再邮寄给原告。因此,涉案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纬一街曲江6号小区4号楼,并故本案应当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