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3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商丘***农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王店村王店小学东20米。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83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农旅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0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农旅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