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9274号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英县文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天星大道新党校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文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2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