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182号
申请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64925962J,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原涟淮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XAJJKXA,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海创空间12楼。
法定代表人:徐传政。
申请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10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陈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