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6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506033832,住涟水县红窑镇朱集村圩里组14号。
被申请人: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北侧中联壹城天元商业中心A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涟淮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立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沈文,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8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文、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文银行存款52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贾红名下位于涟水县炎黄大道北侧淮海路东侧凯旋国际广场7幢商业7-1-6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涟水县不动产权第0006353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