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原涟淮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立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北侧安东中路西侧中联壹城天元商业中心A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5日以与被上诉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9元,减半收取1395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明
审判员 庞海涛
审判员 宋慧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