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667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北侧中联壹城天元商业中心A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涟淮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立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0.5元,保全申请费3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