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667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北侧中联壹城天元商业中心A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涟淮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立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畅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0.5元,保全申请费3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