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青***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青***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青***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原涟淮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2)第4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59506.20元(另含执行费2,293.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理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