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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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27民初2800号



原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逸龙文创园5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汪晓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




法定代表人:邵光清,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




法定代表人:邵光清,系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平,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龙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邵宅村村委会)、第三人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邵宅村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及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邵光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式六份《威坪镇邵宅村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完工后于2016年3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




被告在2016年委托审计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计,审计机构作出淳阳会基字(2016)226号审计报告,审定案涉的工程价款为279897元。




对案涉工程款被告在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46400元,在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87800元,尚有45697元(包含5%的质保金)未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45697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被告未开设账户,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应从第三人账户上支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及第三人答辩称: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但后期发现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原告存在严重偷工减料,所以被告没有支付尾款。要求原告返工维护,经过村里验收后再支付尾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威坪镇邵宅村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拟证明被告将邵宅村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的事实。




2、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拟证明工程经被告委托审计,总价款为279897元的事实。




3、发票、扣款通知书复印件各2份,拟证明原告对案涉工程施工竣工后,开具工程款发票给被告,被告已按两份发票金额共向原告支付234200元工程款的事实。




4、增值税普通发票、资金拨付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对于案涉工程尚欠原告45697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的事实。




5、村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事实。




被告及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设计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案涉工程应按图纸施工,原告未按要求施工的事实。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经质证后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发现原告未按图纸进行施工;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存在偷工减料情形;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质量存在瑕疵;对证据5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验收时当时的书记没有让村监会主任邵光清参加,邵光清的名字是事后签的。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是按合同施工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




案涉河道现场照片6张,拟证明案涉工程河道的现场情况。




本院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河道经多年洪水冲刷,造成现有状况。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看出原告未按图纸施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威坪镇邵宅村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完工后于2016年3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在2016年委托审计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计,审计机构作出淳阳会基字(2016)226号审计报告,审定案涉的工程价款为279897元。




对案涉工程款被告在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46400元,在2016年11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87800元,尚有45697元(包含5%的质保金)未付清。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工程承建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经验收,该工程质量为合格。该工程经审计后,确定应付款项为279897元。因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已过质保期,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按图纸施工,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支持。邵宅村合作社作为邵宅村村委会的付款义务主体,原告要求邵宅村合作社共同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作为共同被告更为妥当,原告的相应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5697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原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威坪镇邵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田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安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