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逸龙文创园5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康市酥溪流域管理所,住所地:永康市望春东路298号。
负责人:**暖。
原告***与被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酥溪流域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远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