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07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金东区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钜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横山区块光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钜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