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2民初3873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舟山某公司,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员工。
第三人:浙江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舟山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舟山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依法追加浙江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浙江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舟山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588347.76元,履约保证金960000元,合计:2548347.76元,并从2022年2月18日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付违约金;2.依法判决原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了《舟山某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960000元。后于2018年7月30日以浙江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舟山市定海区某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了《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于2020年1月6日签订了《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某工程》(以下简称桥架及防火封堵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舟山艾格地块项目(舟山市XXX)的供配电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2021年11月被告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浙江某1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该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浙坤咨第(2022)00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并交付给了被告。经审核结算汇总舟山艾格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合计送审价为5566280元,审定价为5188347.76元。期间,被告共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0000元,尚余工程款1588347.76元及960000**约保证金未支付。另,上述项目的建设施工等均由浙江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实施,履约保证金亦由分公司支付,被告公司将部分工程款也是汇入该分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舟山某公司辩称,一、被告针对原告诉称的结算金额、应付款金额以及已付款金额存在争议。案涉项目双方至今尚未完成结算,故被告不存在欠付工程结算款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现欲通过诉讼方式将案涉工程进行结算,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同样不予认可。(一)原告提供的浙坤资第【2022】00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出具的造价意见错误,该咨询报告无法成为本案的工程造价定案依据。根据被告提供的2018年8月13日由原、被告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议标纪要》第1点、第3点以及2018年8月16日《议标纪要》第3点:“住户计量表箱箱体由贵司供货,费用已包含在此次报价中。答:已包含在报价中。”可知,案涉电力工程项目计量表箱箱体双方在招投标时已经明确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舟山新桥路项目专变及不锈钢计量表箱工程结算汇总表中,却将不锈钢计量箱工程另外计入工程造价,完全违背双方《议标纪要》以及《舟山某工程合同》固定总价包干的约定。故被告拒绝在该咨询报告书中**确认,现同样不予追认。原告提供的造价咨询报告书存在错误,该报告书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无法成为本案工程的定案证据。其次,被告既对该报告书持有异议,因此并未对该份报告书做出认可,案涉工程至今双方都尚未完成结算。(二)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舟山某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根据《总包合同》第5.2条规定:“本供配电总包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同意固定总价包干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为供配电工程设计、第二部分为供配电工程的供货与施工、第三部分为供配电工程监理工程、第四部分为供配电工程的专变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供货、施工)及其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配电房安全工器具、监控、环氧地坪、除湿器等)。专变工程及其他工程的结算金额等于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减去第一、二、三部分结算金额;第一、二、三、四部分结算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若超过的,超过部分的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第四部分工程款(结算款)或者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根据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可知,第二项结算金额为15372800元。而第一、第三部分结算金额尚未明确,依据上述约定,涉诉工程的工程应付款应为19300000元减去第一、二、三项结算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减去税金调差和造价咨询报告书01项里面减去170423.84元,剩余3203338.16元。(三)原告诉称除专变工程外,被告还应承担《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某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的门窗施工费用、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专变设备采购(包括安装)和不锈钢表箱的采购等费用以及2020年1月签订的《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某工程》约定的桥架和防火封堵费用。被告认为,上述额外费用实际上根据《总包合同》约定已经全部包干不应重复计价。(四)被告的已付款金额应为390万元,被告不存在未**应付款的情形。二、原告起诉要求付款的条件尚不满足,案涉款项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一)根据《总包合同》第7条付款方式约定,甲方支付至结算款金额的95%时,乙方需提供结算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然目前被告至今尚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全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款应于答辩人收到前述发票后付款条件尚能成就。故答辩人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有权不支付案涉全部款项更何况本案中答辩人已经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二)由于案涉工程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因此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且原告自始至终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答辩人退还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答辩人已尽付款义务,不存在欠付质保金情形。(三)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退还保证金96万元。如果原告坚持称案涉工程造价为5188347.76元,根据《总包合同》第5.2条之约定,案涉工程的结算造价已经高出《总包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金额,在依约扣除原告质保金96万元后,原告还应向答辩人支付超过的金额部分。三、原告依法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案涉工程为配电管道、管线等电力工程,为土建工程的一部分,无法独立存在,应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且该项目答辩人已向小区全体业主进行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该建设工程答辩人现已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故此原告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力公司述称,一、第三人对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舟山某合同》,以及履行情况不知情。二、对于被告向第三人发包艾格地块小区供电工程的情况如下:2019年10月21日,被告将XXX项目二期(XXXX)其中的小区供电工程(主要为“公变”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双方签订《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Q19A018A(YW2019-0034),具体承包范围详见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款为15912517元。该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开工,2020年9月26日竣工。约于2021年6月,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结算送审材料,结算送审的工程造价为15710021元。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诚源管理审【2022】一第044号),被告从未交付给第三人,既未向第三人披露有此审价,更未征询第三人对此审价的意见,第三人不认可该审价意见。《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2、工程结算(5)”部分其中约定:“甲方(即被告,下同)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乙方(即第三人,下同)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批表后60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竣工结算无异议的,甲方应在竣工结算审批表上签字**并交回一份给乙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甲方在前述时限内不予确认也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认可竣工结算审批表载明的结算价,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约定,结算价应按送审价15710021元确定。三、从原被告签订的《总包合同》第5条“合同价款的第二部分”约定看,被告可以将“中外线、环网、公变”的供货与施工直接发包给第三人施工。但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对于第三人的工程款结算,应依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等,与《总包合同》约定无关。但反之,总包合同的结算,可能会关联到第三人施工部分的工程量,所以为便于查明案情,第三人提供第三人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确认单、电缆及光缆敷设记录、竣工图等证据,供法庭参考。综上所述,第三人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工程结算价款,应按结算送审金额确定,第三人不认可被告单方认为的结算价15372800元。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总包合同》履行情况,第三人不清楚,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浙江某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舟山某公司(甲方、发包方)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了《舟山艾格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舟山XX总包工程;工程地点:舟山市定海区XX;承包范围:舟山XX总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设计、包优化、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包安全、包服务、***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工程的图纸设计、方案优化、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供配电系统联调及开通、竣工验收、取得地方供配电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竣工资料整理汇总及提供、验收前成品保护、人员培训、维修保养、保修以及为完成全部供配电工程所需的其他内容和服务:(1)设计:外线、环网、公变、专变等;(2)设备:环网、公变、专变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高低压柜、变压器、联络母排、中置柜、直流屏、母线槽等);(3)施工:室外到环网站:包括排管、电缆井、电缆敷设、电缆分支箱等;环网到公变及专变:包括排管、电缆井、电缆敷设、电缆分支箱等;公变到计量箱:包括排管、电缆井、电缆敷设、计量表安装、母线安装、电缆分支箱等;充电桩:至地库充电桩计量点前;配电房标准化施工:包括配电房安全工器具、监控、环氧地坪、除湿器等。服从土建总包方的管理,以便土建总包方协调所有乙方的进度,确保其能够在合同指定的竣工期内完成工程合同。(4)区域开关站、甬东路架空线路入地注:以上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划分是暂定的,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发展需要,调整上述工程范围或其内容(即使是乙方中标后),对此乙方无异议;(界面划分)土建总包方:(1)、负责按施工图,完成配电间、强电管井及楼层的土建结构装饰施工:(2)、完成相关的水电管线、出墙套管预埋、预留**、电缆井、构件预埋工作;(3)、负责计量箱至进户干线施工,现场涉及的强电管线、桥架山总承包商施工;(4)、负责计量箱、户内PZ30箱安装,负责涉及到所有的防火封堵和桥架等安装后的封堵及修补;(5)、公共楼梯间照明及插座系统施工,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管、盒的预埋;(6)、负责开闭所、变电所的土建工作:(含电缆沟、柜沟施工及回填)墙面和顶面的粉刷,腻子刮白,柜体的型钢基础,接地,电缆沟盖板的采购和安装,开闭所、变电所的永久照明、风机、挡鼠板、钢门及门锁等;(7)、负责室外高压电缆井穿线后的封堵工作;(8)、负责给供配电总包单位提供临时水电接入电;(合同价款)5.1、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193000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叁拾万元整),含增值税税率,其中设计类6%、施工类10%、供货类1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发票的时间为准。5.2、本供配电总包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同意固定包干总价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由甲方就舟山艾格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工程中外线、环网、公变的设计需与浙江舟山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下称“某电力”)签订的合同并按照其约定直接向“某电力”支付相应工程款,该部分合同金额以“某电力”要求为准,增值税税率为6%;第二部分:由甲方就舟山艾格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工程中外线、环网、公变的供货与施工需与浙江舟山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下称“某电力”)签订的合同并按照其约定直接向“某电力”支付相应工程款,该部分合同金额以“某电力”要求为准,增值税税率为10%;第三部分:由甲方就舟山艾格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工程中外线、环网、公变、专变的监理需与浙江舟山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下称“某电力”)签订的合同并按照其约定直接向“某电力”支付相应工程款,该部分合同金额以“某电力”要求为准,增值税税率为6%;第四部分:由甲方就舟山艾格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工程中的专变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供货、施工)及其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舟山XXX(暂名)的配电房安全工器具、监控、环氧地坪、除湿器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该部分暂定合同含税总额为(3711170.24+237339.3=)3948509.54元整,增值税税率为10%,不含税总额为3589554.13元,增值税额为358955.41元,第四部分的结算金额等于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减去第一、二、三部分结算金额;第一、二、三、四部分结算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若超过的,超过部分的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第四部分工程款(结算款)或者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3各部分价格组成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5.3第一部分根据“某电力”要求配合乙方出具材料设备、施工等相关工作的指定书。5.4甲方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或多次进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5.5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计价与计量)计量规则: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6.2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性质,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固定价格性质;具体合同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其组价表。6.3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深化设计、供货、安装、测试、办理验收直至取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材料价市场差价、施工水电费、管理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收费、税金等直至交付甲方正常使用的所有费用。6.4合同的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方案图纸(投标人提供)、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对应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6.5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投标人白报的方案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的缺漏项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付款方式:1、第一、二、三部分付款方式以供电局相关合同约定为准。2、第四部分无预付款;所有设备到工地后支付第四部分合同价款的50%作为进度款;待工程通过验收、正式通电后支付第四部分合同价款的20%作为竣工款;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贰年质保期满且经甲方确认后无息退还。甲方支付至结算款金额的95%时,乙方需提供结算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3、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合同签订前7天内由乙方向甲方缴纳¥9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整)的履约保证金。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正式通电并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上述总包合同的附件7为《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其中约定: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后次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五”的工程审计审定价的5%(人民币965000.0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0%。5.质量保修金的退还质保金满两年后无息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8.违约责任:8.1如未按时送电,每延期1天,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违约金,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扣完,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总包合同被告在落款处有**,并加盖有被告工作人员***的印章。
2019年7月30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舟山市定海区XX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13日签署了《舟山XX总包工程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配电房门窗等事宜进行补充说明。(1)所有材料到工地后支付第四部分合同价款的50%作为进度款;待工程通过验收、正式通电后支付第四部分合同价款的20%作为竣工款;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贰年质保期满且经甲方确认后无息退还。甲方支付至结算款金额的95%时,乙方需提供结算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2)甲方付款时乙方须提前出具符合当地税务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造成迟延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协议内容:1.1、施工范围、内容:施工范围:PTC铝合金窗、防小动物板、防火铝合金窗(甲)、TLC铝合金窗、电力防盗门、不锈钢百页窗、不锈钢防盗窗及网板等配电房需要电力局验收的相关工程(参考附件图纸)。本协议暂定总价¥431798.8元(大写:肆拾叁万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捌角)。增值税税率:9%。本协议暂定总价,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含在综合单价内),工程量按时结算,不应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而调整。1.2、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二、其它事项2.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主合同的其余部分仍按主合同解释和执行。上述补充协议落款处有被告**,及加盖有被告工作人员***的印章。
原(乙方)、被告(甲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了《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二、总承包范围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本项目南北区专变设备采购(包括安装)、不锈钢表箱的采购(不包括安装)等工程。本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款约为人民币叁佰伍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RMB3526400.00)(包含原铁质电表箱价格)(含税价),其中:专变工程款约为贰佰捌拾叁万肆仟壹佰零伍元整(RMB2834105.00),【专变设备款约为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伍仟柒佰捌拾贰元整(RMB2525782.00)(含税价,税率9%),专变施工工程款为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RMB308323.00)(含税价,税率9%)】。集中表箱设备差价款为人民币陆拾玖万贰仟贰佰元整(RMB692295.00)(含税价,税率9%)。注:专变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为固定包干总价(壹仟玖佰叁拾万元RMB19300000.00元)-启明电建的结算价-设计费-监理费。六、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6.1本合同无预付款,所有设备到工地后支付设备工程款的50%;6.2待工程通过验收、正式通电后支付设备工程款的30%、施工工程款的100%作为竣工款;6.3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贰年质保期满且经甲方确认后无息退还。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时,乙方需提供结算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六、竣工结算16.1乙方应在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甲方确认后的6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16.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内容。十七、质量保修17.1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义务,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如下: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17.2在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17.3质保期外,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维修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十八、违约责任除非不可抗力,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8.1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各期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向乙方计付违约金,任何一期款项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选择解约的,除上述逾期违约金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18.2乙方不能按约完成工程的(如有变更提供说明情况单),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0.5%人民币违约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逾期超过9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8.3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由此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上述合同被告在落款处有**,并加盖有被告工作人员***的印章。
原(乙方)、被告(甲方)于2020年1月6日签订《舟山市定海区XXX工程》,约定:甲乙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舟山市定海区XX工程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根据舟山当地电力相关部门的规定,公变配电房至计量表箱的桥架和供配电相关的防火封堵工程需由电力单位(即浙江某公司)负责施工及其验收。为保证电力验收能顺利通过,甲乙双方就上述工程约定如下:一、协议内容:1.1、施工内容:公变配电房至计量表箱的桥架和供配电相关的防火封堵。本补充协议总价¥923609.92元(大写:玖拾贰万叁仟陆佰零玖元玖角贰分)。增值税税率:9%。本协议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1.2、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1.3、付款方式参照原合同执行。二、其它事项2.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主合同的其余部分仍按主合同解释和执行。2.2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中被告有**,但未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
另查明:
一、2019年10月21日,被告(甲方)将XX地块项目二期(XXX)其中的小区供电工程(主要为“公变”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乙方)施工,双方签订《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款为15912517元。《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2、工程结算(5)”部分其中约定:“甲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批表后60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竣工结算无异议的,甲方应在竣工结算审批表上签字**并交回一份给乙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甲方在前述时限内不予确认也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认可竣工结算审批表载明的结算价,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该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开工,2020年9月26日竣工。约于2021年6月,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结算送审材料,结算送审的工程造价为15710021元。2022年7月11日,第三人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工程造价结算审定表,内载明送审造价15710021元,审定造价15380399元,该工作人员明确该审定价系第三人的一审价,要求被告进行二审。
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960000元,且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舟山艾格地块项目(舟山市融悦新界公馆)的供配电工程已经在2020年10月15日全部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期间,被告共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0000元,但其中30万元系支付舟山新桥路项目增补水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与本案无涉。
三、2021年11月被告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浙江某1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该造价咨询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浙坤咨第(2022)00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001号报告书)并交付给了被告。经审核结算汇总舟山XX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合计送审价为5566280元,审定价为5188347.76元。上述报告书同时载明:舟山某公司:我们接受贵单位的委托,于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18日审核了贵公司提供的由浙江某公司编制的舟山XX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的结算书。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该书发表意见。……三、审核依据1、施工合同:包含主合同:舟山XX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合同及舟山市定海区XXX补充协议;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舟山市XX项目小区专变及不锈钢计量表箱工程;舟山市定海区XX工程合同;2、合同预算书;3、竣工图纸、竣工资料;4、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版工程量确认单;5、现场踏勘笔录。……主要核减:1、舟山XX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合同,税率为9%,税金调整,整体核减约17万元;2、舟山XX项目桥架及防火封堵工程工程量核减,核减金额约19万元;3、XX二期开关站及配电房门窗工程工程量核减,核减金额约0.7万元;4、ZS-AG-ZD-逸龙-003关于采购除湿机事宜工程量核减,核减金额约0.6万。
上述报告书中舟山XX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结算汇总表显示舟山XX项目小区专变及不锈钢计量表箱工程审定金额3895633.16元;舟山XX项目桥架及防火封堵工程桥架及钻孔758541元、防火封堵230815元;XX二期开关站及配电房门窗工程审定金额202754元;关于北区临时变压器迁移事宜30495元;关于北区水泵房新增不锈钢防火门事宜15309元;关于采购水泵房计量箱事宜4000元;关于新作桥架钻孔事宜50800元,上述审定金额合计5188347.76元。原告在上述报告书中的工程结算定案审核单(外审用)有**确认,但被告未**。
上述报告书中舟山XX项目专变及不锈钢计量表箱工程结算汇总表记载:电力总承包审定金额19300000元;设计费审定金额513378元;监理费审定金额40000元;开关站及公变审定金额15372860元;专变审定金额3373762元;不锈钢计量箱审定金额692295元,审定金额小计4066057元;税金调差-170423.84元,审定金额总价3895633.16元。
四、受被告委托,上海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诚源管理审【2022】-第044号(以下简称044号报告书)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内载明:舟山某公司: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对“XX地块项目二期(新界公馆)小区供电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根据贵司所提供的资料、与施工方的核对以及最后施工方的确认,我司就本工程发表客观、**的最终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工程量复核、查证工程结算相关依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审查了与该工程有关的图纸,签证,工程验收单等,以及通过与施工方的复核沟通。……五、审核依据1、委托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2、委托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3、委托单位提供的合同附件。
上述报告书中的审核汇总表显示施工单位上报金额15710021元,一审金额15372860元,复审审定金额15372826元。
五、2018年8月13日,原告在议标记要中向被告确认: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报价方式,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优化、供货、安装、测试、办理验收直至取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材料价市场差价、施工水电费、管理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收费、税金等直至交付甲方正常使用的所有费用。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对应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综合单价不随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增减、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而发生变化。2018年8月16日,原告在议标记要中向被告确认户计量表箱箱体由其供货,费用已包含在此次报价中。2019年12月,原告在议标记要中向被告确认: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原告)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接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本项目南北区专变设备采购(包括安装)、不锈钢表箱的采购(不包括安装)等工程……4、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投标人自报的方案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做调整,意即:任何的缺漏项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六、2018年11月16日,国网浙江省某公司发出舟电办【2018】29号文件,明确计量箱本体需不锈钢304。
七、庭审中,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设计费审定金额513378元、监理费审定金额40000元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舟山XX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合同》、《舟山市定海区XX项目供配电总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舟山市定海区XX项目桥架及防火封堵工程》、《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浙坤咨第(2022)00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诚源管理审【2022】-第044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工程清单计价表与结算汇总表、议标记要、工程签证单、汇款凭证、舟电办【2018】29号文件、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造价结算审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之间各合同的效力;二、被告尚需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四、原告诉称的违约金应如何确定;五、原告诉称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对总包合同、《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持异议,该三份合同并无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本院均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对补充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仅有被告**,但无签字,故并未生效。本院认为,该补充协议的签字**形式与总包合同及《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均一致,都是被告**且加盖***印章,个人加盖印章也是属于签名的一种,故被告以未有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该补充协议无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被告对桥架及防火封堵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仅有被告**,但无签字,故并未生效。本院认为,该合同虽约定“签字**后生效”,但并非签字和**都必须同时具备。且根据工程签证单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双方事实上已履行了该合同,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同理,桥架及防火封堵合同并无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本院亦确认为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节焦点涉及按总包合同约定原告可得工程款,以及《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桥架及防火封堵合同涉及的增量工程款。具体本院阐述如下:
1.关于按总包合同约定原告可得工程款。本节涉及总包合同中的设计费、监理费、开关站及公变工程结算款,以及不锈钢计量箱补差价和税金调差等争议。首先,各方当事人对设计费513378元、监理费40000元均无异议,但对开关站及公变的工程结算款有争议。被告提供了044号报告书,拟证明经第三方审核,开关站及公变的工程结算价应为15372860元。原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第三人认为被告从未将该报告书交付给第三人,既未向第三人披露有此审价,更未征询第三人对此审价的意见,故不予认可,按合同约定应以送审价15710021元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044号报告书确无第三人**确认,但其自认开关站及公变的工程结算价为15372860元系对原告有利,且根据被告提供的第三人工作人员和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三人确认的一审结算价为15380399元,与原、被告确认的结算价相差甚微。案涉报告书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制作,应具有一定权威性,故本院对044号报告书的结论予以认定,确认开关站及公变的工程结算价应为15372860元。其次,关于不锈钢计量箱的补差款。原告提供的《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显示,计量箱原为铁质,且固定包干总价仅包括专变工程款,而不包括差价款。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001号报告书亦将计量箱差价款692295元不计入专变工程款而进行单列,亦印证原告认为被告同意另行支付计量箱补差款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舟电办【2018】29号文件证明了总包合同签订后计量箱材质确需更换成不锈钢的事实。《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实质系对原告承包的专变工程的补充约定,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原告竣工结算报告内容。本案中001号报告书载明原告早已向被告提供了竣工结算报告,但除001号报告书外,被告并未有修改意见,故根据约定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的竣工结算报告。据此,本院对被告认为计量箱补差款应计入专变工程款的主张不予采纳,采纳原告认为补差款不计入专变工程款,被告应另行支付的主张。再次,关于税金调差。原、被告对应扣除税金调差款170423.84元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该调差款应在第三人的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除,而被告认为应在原告的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除。本院认为,原告对001号报告书并无异议,该报告书中将税金调差款在原告可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原告亦应予以认可,该税金调差款应在原告可得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据上,按总包合同约定,包括不锈钢计量箱补差款和税金调差款,原告可得工程款为总承包款19300000元-设计费513378元-监理费40000元-开关站及公变工程结算款15372860元+不锈钢计量箱补差款692295元-税金调差款170423.84元=3895633.16元。
2.原告主张增量工程为:舟山XXX项目桥架及防火封堵工程桥架及钻孔758541元、防火封堵230815元;XX二期开关站及配电房门窗工程审定金额202754元;关于北区临时变压器迁移事宜30495元;关于北区水泵房新增不锈钢防火门事宜15309元;关于采购水泵房计量箱事宜4000元;关于新作桥架钻孔事宜50800元。被告抗辩认为上述工程均在总包合同范围内,并非增量工程。本院认为,如上述工程系在总包合同范围内,则双方无需再签订补充协议、桥架及防火封堵合同,以及工程签证单。既然双方在总包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桥架及防火封堵合同,以及工程签证单,则首先考虑该些内容应不属于总包合同范围。被告虽解释上述合同系在原告胁迫下所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些工程均属于总包合同范围。反之,被告自己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001号报告书中亦将上述工程作增量工程处理,且报告书内载明被告向该机构提交了原告制作的结算书供审核,审核依据载明有上述补充协议、桥架及防火封堵合同,以及工程量确认单等。被告对001号报告书虽没有进行**确认,但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对该报告的异议仅为不锈钢计量箱补差款。另,根据上面论述,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对原告结算报告完成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同意原告结算报告内容。据此,原告的本节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确认增量工程款为1292714.6元。
综上,被告尚需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应为:专变及不锈钢补差款3895633.16元+增量工程款1292714.6元=5188347.76元-已付款3600000元=1588347.76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2年质保期满且经被告确认后无息退还,但被告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时,原告应提供结算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面论述,可以确认原、被告已进行了结算,故95%的工程款应已具备支付条件。至于5%的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后次日起计算,至今已超过2年,故也已具备退还条件。被告抗辩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先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提供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据此对抗合同付款的主要义务。被告抗辩原告不履行保修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其意见。关于履约保证金96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正式通电并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现项目早已交付且已完成结算,故履约保证金也已具备返还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四。原告主张从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违约金,但根据合同约定和查明的事实,从该日期可计算违约金的只有95%的工程余款1328930元和履约保证金960000元,工程质保金259417.76元因双方并未向本院明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后次日”的具体日期,故本院酌情确定计算违约金日期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现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且原告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原告的本节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并不包括违约金、履约保证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舟山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工程款1588347.76元、履约保证金960000元,合计2548347.76元;被告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至**之日按年利率7.4%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288930元自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259417.76元自2022年12月14日起计算;
二、原告浙江某公司在工程款1588347.76元范围内就舟山艾格地块项目(暂名)供配电总包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7元,由被告舟山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