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74号
申请人:**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农圣街南、建桥路东亿嘉好旺角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72403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头镇丰台路台头路段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4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政府驻地临港工业园渤海大道以北、电厂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044847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女,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
申请人**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