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83民初520号
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农圣街南、建桥路东亿嘉好旺角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72403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头镇丰台路台头路段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4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政府驻地临港工业园渤海大道以北、电厂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044847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女,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市。
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其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2%,逾期还款按14%利率支付,并承担借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2022年12月3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协议约定进行了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各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借款之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2、其余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无异议,但利息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30日,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逾期还款按年利率14%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借款总额的30%违约金。
另借款协议还约定: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字捺手印予以确认。
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分两次汇款59641元、240359元,共计30万元。后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电子回执、收款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能够证实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数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并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主张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包含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或**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