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8254号
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市农圣街南建桥路东亿嘉好旺角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724037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台头镇丰台路台头路段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4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地址:**市羊口镇政府驻地临港工业园渤海大道以北、电厂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044847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56年9月13日生,住山东省**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3日生,住山东省**市。
被告:***,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市。
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判令被告汇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4700.7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以284700.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起诉之日支付至**之日计算);2、被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日,各被告与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2份,约定被告一向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分别借款198601.56元、86099.23元,合计284700.79元,借款年利率为12%,应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9月1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同时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10月8日,原告与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相关附属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并向各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截至起诉之日,各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判如所请。
五被告辩称,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借款数额为86099.23元的借款协议中没有**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的盖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2日和同年8月20日,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汇源公司签订2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汇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借款86099.23元、198601.56元,合计284700.79元,还款日分别为2022年9月10日、2022年9月30日,利息为年利率12%。逾期还款按年息14%承担逾期利息,并支付借款总额的30%违约金。同时约定,被告东方无纺布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签订协议后,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汇源公司农商行还贷账户转账86099.23元,工商银行还贷账户转账198601.56元。
2022年10月7日,原告亿嘉公司与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对被告汇源公司及各担保人享有的债权(284700.79元借款本金及相关的权益)转让给了原告。
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情况告知了各被告,并分别向各被告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书、银行汇款回执单、邮寄封装视频、快递单及投递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主、从权利。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汇源公司与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确认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的债权,债权金额为284700.79元,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转让事宜已书面通知了各被告,债权转让成立,原告亿嘉公司享有对被告汇源公司及各担保人的合法债权。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东方无纺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方无纺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汇源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欠本金共计284700.79元;
二、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86099.2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860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三、被告东方无纺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5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