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22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佃户屯办事处田水井村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97245622。 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东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单县振华国际汽车城内的资产(1、销售大厅2、检修车间3、办公楼、井房及变电室4、门厅5、围墙6、伸缩门墙7、伸缩门)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流拍价2759006元接受上述资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单县振华国际汽车城内的资产(1、销售大厅2、检修车间3、办公楼、井房及变电室4、门厅5、围墙6、伸缩门墙7、伸缩门)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人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2759006元的债务。 二、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单县振华国际汽车城内的资产(1、销售大厅2、检修车间3、办公楼、井房及变电室4、门厅5、围墙6、伸缩门墙7、伸缩门)场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转移给申请人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