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7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9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气象局,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城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定陶区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2018年5月17日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7民终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