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02民初3922号
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961号。机构代码:7262078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盛荣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路2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092814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荣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