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6民初1265号之一
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微山县舟正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陈佳亿
审判员刘德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