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与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1140号之一
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迎春,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与被告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5元,减半收取计2617.5元,财产保全费1827元,均由原告菏泽开发区金英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