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8民初43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明县。村委会推荐代理。
被告: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中山路天一小区E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上午9点40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