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宏润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424号
申请人: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申请人:聊城市宏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原告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宏润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宏润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宏润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