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518号 原告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被告山东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负责人汪东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济南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