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2935号
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83423471T。
法定代表人:王全贵,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智,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武警医院南20米)。
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红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