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执恢7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9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全贵。
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利息及其他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