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82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7年5月6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住长葛市人民路中段。
本院在执行***与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芬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