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82民初53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全贵,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鹏,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晶稞,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亦于同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起诉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8864元由被告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贺巧娜
人民陪审员 梁小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丰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