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082执43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082执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淑莉
审判员 徐纪斗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仝建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