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财保92号
申请人:安徽利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BAR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9958156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利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利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2993499041320200000017)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利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