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执保94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利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BAR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99581565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安徽利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7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安徽利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2993499041320200000017)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