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6行初39号
原告安徽雍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雍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安徽雍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雍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雍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雍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