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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青海金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新源镇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海禾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通录明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通县长宁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金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禾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通录明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被告双方对欠付借款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计39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