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6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357512。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34001X。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元,由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珍惠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杨玉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