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0113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01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2民终10113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中倒数第三行、第五页第五行、第十行的“50000元”均补正为55 000元。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姬 雷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