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395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x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新,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庆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1243。
法定代表人:朱丙庆,经理。
被告:北京天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洼村丽园路30号院4号院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玮,总经理。
被告: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四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琦,北京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庆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天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