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庆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395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x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新,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庆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1243。
法定代表人:朱丙庆,经理。
被告:北京天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洼村丽园路30号院4号院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玮,总经理。
被告: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四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琦,北京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庆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天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地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