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324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
法定代表人:王世雄,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苗林栋、刘志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镇平县金土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83BXB87。
住所地:镇平县涅阳紫金城路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朱驹。
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20年9月15日对镇平县金土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2020)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20)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于2020年9月15日向镇平县金土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2020)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对镇平县金土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2020)091-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镇平县自然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执行。对镇平县金土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作出“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拆除镇平县金土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由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毅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张静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李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