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724号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