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724号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