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722号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