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10186号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满族,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制冷费5526.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XXX房屋(建筑面积115.13平米)提供制冷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的制冷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48元每平米建筑面积每年度交纳制冷费,但被告尚欠付2021年度制冷费。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15.13平方米。
原告主张2017年经北京市朝阳区旺座商务中心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决议,同意北京市朝阳区旺座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署《旺座商务中心小区制冷改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2019年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旺座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发送《公开选聘确认书》;2019年2月28日,旺座商务中心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旺座商务中心小区制冷改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旺座商务中心小区进行制冷改造以及提供制冷服务,运营期间制冷费由原告直接向业主收取,住宅、公寓制冷服务收费标准为48元每平方米每年;原告实际自2019年6月1日至今,每年6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为旺座商务中心小区提供制冷服务,原告就上述主张提交《2017年临时业主大会大会决议》复印件、《公开选聘确认书》、《旺座商务中心小区制冷改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以及水电费查表统计、付款通知单据等证据。其中《旺座商务中心小区制冷改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的甲方为北京市朝阳区旺座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乙方为原告,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总则……1.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借鉴“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的方式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制冷系统改造项目。甲方授予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权,……第二条定义项目指依据京发改[2015]1531号文件要求进行的旺座商务中心小区中央空调制冷系统改造项目,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1号旺座商务中心小区。……3.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制冷服务费。……18.1基于附件五《关于收费构成的说明》,旺座中心住宅、公寓用户的制冷服务费标准为:48元/㎡/年。……20.1运营期内乙方应收取的所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业主(终端用户)收取。20.2业务(终端用户)应于每年的5月10日之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当年的制冷费用,甲方应给予相应协助。……”。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证据以及庭审询问情况,可认定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起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北京市朝阳区旺座商务中心小区提供制冷服务。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虽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制冷服务,双方已形成了事实的服务关系,被告应参照北京市朝阳区旺座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旺座商务中心小区制冷改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中约定的制冷服务费标准支付2021年度的制冷服务费,但未支付,原告主张制冷服务费数额合理,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制冷服务费5526.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 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