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9108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14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