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9108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14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