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桂花与***、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89号
原告:查桂花,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桂花与被告***、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桂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桂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