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23973Q。
法定代表人:胡毅。
被执行人:易丽娟,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易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易丽娟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无财产线索提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陵仲裁委员会(2020)铜仲调字第5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丁慧萍
审判员 戴卢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付双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